怎么列支基本醫療和補充醫療?
1.職工如為福利部門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處理“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除福利部門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補充醫療如何做賬務處理?
(1)根據《關于印發〈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規定〉》(大地稅函[2005]138號)的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通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交納的年金,交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未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3)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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