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允許稅前扣除計提基數怎么確認呢?
答:企業要特別注意計算基數的確定,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此處所說"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并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工資薪金的提取數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可以看出,隨著工資薪金范圍的擴大,工會經費的扣除基數也一并提高.《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一步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依據兩個方面:一是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的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因任職或雇傭關系支付的勞動報酬應與所付出的勞動相關,這是判斷工資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所謂任職或雇傭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雇員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任職或雇傭有關的全部支出,包括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報酬.
此外,《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公司按照工資的2%,計提工會經費,并全部繳納到地稅,要用的時候怎么辦呢?
答:凡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中的40%繳交.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2%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2%
撥付地方總工會時: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2%中的40%
貸:銀行存款
同時將60%部分及時撥繳至本級工會帳戶: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2%中的60%
貸:款銀行存
工會收到60%經費后,可持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到地方總工會財務部門開具專用收據.允許稅前扣除
我覺得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不用計提,在繳交時按繳交金額直接做費用,全部稅前扣除: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2%
貸;銀行存款
等成立工會60%返回時再做: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同時將60%部分及時撥繳至本級工會帳戶:并持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到地方總工會財務部門開具專用收據.符在憑證后面允許稅前扣除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60%
貸:銀行存款
總之,不管是已成立工會或未成立工會,都是可以按工資總額的2%稅前扣除的,關鍵是要手續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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