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信息表跨月可以開負數發票嗎?
答: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根據上述相關文件并沒有說明開具的《通知單》要在當月開出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而銷貨方待開出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沖減銷售額,因此不涉及跨月無法開具的情況,請參照執行.

專票認證后開紅字發票流程:
步驟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同時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步驟二: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步驟三:購買方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需要提醒的是購買方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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