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補繳個所稅能否稅前扣除?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一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的個人,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稅人不是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而是取得所得的個人。具體到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稅人是企業職工,支付工資的企業只是履行扣繳義務。二是如果扣繳義務人對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扣未扣、應收未收,未盡到扣繳義務,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因此,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由職工個人負擔,不能在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稅前扣除。

稅法規定的哪些個人所得可以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個人補繳個所稅能否稅前扣除?企業做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要及時扣繳個人所得的個稅,如果個人補繳個所稅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上文已經為大家介紹清楚了,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會計學堂的在線答疑老師,實踐經驗豐富的老會計會給你專業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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