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取得的發票所得稅該怎么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跨年度取得發票,必須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次年5月31日),也就是說,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上年度成本費用的發票,均可在上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暫估入庫沒有收到發票怎么辦?
答:等收到發票時,紅字沖回暫估,根據發票重新入賬(有差異的要進行調整)。至匯算清繳時,尚未取得發票的,做納稅調增處理;待到取得發票年度,再做納稅調減處理。
暫估入庫時: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某公司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拿到發票時,首先沖回已經暫估入庫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紅字)
貸:應付賬款—某公司(紅字)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于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暫估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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