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取得的發票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跨年度取得發票,必須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次年5月31日),也就是說,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上年度成本費用的發票,均可在上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取得失控發票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1)銷貨方已申報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2)銷貨方未申報納稅:若銷貨方未報稅或未申報納稅,按照現有政策,購買方取得的失控發票不得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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