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成本怎么確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的執行日期為界限,分兩種情況確認土地成本:
(一)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資或聯營環節,已對土地使用權投資確認收入,并對投資人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以征稅價格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作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投資或聯營時形成的土地使用權溢價不得扣除。其中,對在2006年3月2日之前雖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但受讓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并已投入資金開始開發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那么,以土地作價投資入股時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投資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股權投資中,明確規定,關于投資要區分投資企業和被投資方兩種情況分別處理,做會計分錄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資企業
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貸:實收資本 (或股本)
②投資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上文關于接受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成本怎么確認以及賬務怎么處理的問題,對于其中內容,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大家可以就此咨詢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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