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類暫估下月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費用類暫估下月的會計處理
1、月底暫估時: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2、取得發票后,沖回暫估入庫成本,編制正式入帳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負數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負數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公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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