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增值稅10%取得稅票17%如何抵扣做分錄?
答:財稅2018年32號文規定從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進項稅額是“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與稅率/征收率無關,一般納稅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從另外一個角度,銷售方開17%或11%的專票,其已經繳納17%或11%的增值稅額。

增值稅10%取得稅票17%抵扣做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不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發票記賬的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價稅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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