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于無法收回款項一般是怎么處理的?
答:企業對于無法收回款項,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無法收回款項如何做會計處理?
比如,是無法收回款項,則會計處理具體內容如下:
采用備抵法的,先計提后轉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企業對于無法收回款項,上述小編給您整理的方法,您現在了解了沒有?或者您還有不一樣的觀點,歡迎您與我們的會計學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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