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發票如何做稅務處理合適?
答:企業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而無法取得發票的,可憑有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對于未取得發票的情形下,其稅務處理如下:
把沒有正式發票的金額記入“其他應收款”,待有了其他發票沖抵即可。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如何處理合適?
對于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的處理,主要是考慮以下兩種:
1、次年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不能在當年度扣除,如果金額較小,可以在次年扣除,如果金額較大,性質特別,應取得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后,申請調整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2、一般原則下,次年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不能在當年度扣除,作應納稅調增處理。
未取得發票的稅務處理,還有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的處理,您現在都清楚了沒有?還有不一樣的觀點,歡迎您與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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