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無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稅如何處理合適?
答:(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不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若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一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稅法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納稅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稅如何做賬務處理合適?
小編認為,對于土地使用稅,可以這樣做賬: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2、支付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土地使用稅的賬務處理您現在會做了沒有?或是更多稅務方面的疑問,不清楚的,可以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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