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成本如何分攤處理?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先按預估價做賬: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應付賬款
(2)攤銷無形資產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3)開發商品房時,按無形資產攤余價值結轉開發成本:
借:開發成本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合作建房土增稅清算時成本如何確認?
答:依據《財政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兔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1、對于出地方,合作建房自用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是指以地換房環節的土地增值稅,由于分房后銷售不再符合免稅條件,應補繳以地換房環節的增值稅同時申報繳納銷售房屋的土地增值稅,是兩道土地增值稅而非一道土地增值稅.
2、對于出資方而言,是以房產抵償出地方的土地款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分出房屋的公允價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另外加上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應當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第六條一款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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