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餐費報銷最新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7月1日以后開的餐費發票報銷時需要附菜單明細”稅務總局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中紀委《關于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3]230號規定,財務報銷必須規范報銷憑證,附正規發票,如果采購商品較多,貨物名稱、單價、數量等不能在發票中詳細反映,還應附供應商提供的明細清單。
因此,企業購買辦公用品時,如果采購商品較多,貨物名稱、單價、數量等不能在發票中詳細反映,還應附供應商提供的明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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