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7年第16號公告,明確: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稅收憑證”是什么東東,很多人看見都疑惑了,難道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就不能入賬嗎,其實稅收憑證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差額計稅的扣減憑證、辦理退稅的憑證、辦理抵免的憑證,所以主要約束的是涉及這幾方面的企業,而且主要約束的是受票方,受票方企業索取普票,必須向開票方提供稅號(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果沒有提供稅號,發票是真票,但因為你的過錯過失,導致你取得的發票不合規,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是否所有的普通發票都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實務中如何操作。會計學堂小編將最具有代表性的幾個問題整理如下:
問題一: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為“應向銷售方提供……”及“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問題二: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按照稅總發〔2016〕75號執行。
問題三: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寫開票名稱?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問題四:取得未填寫稅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稅號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問題五: 電子普通發票也需要向開票方提供稅號并開具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早就作出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一般普通發票上有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就應該填寫。電子普通發票開給企業的,也需要填寫購買方的名稱和稅號。
問題六: 出口企業的發票怎么填寫?國外客戶沒有信息。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公告規定。
問題七: 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怎么辦?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不適用公告規定。
問題八: 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
現行法規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系地址與電話,目前未作強制要求。
問題九:新政有什么影響?
納稅人識別號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里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就可以看到所有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就等于掌握了所有發票流向!
在開票品類上也不能隨便變更,就要求發票開具要規范,尤其是超市和電商行業,不能簡單的開個什么辦公用品或者勞保用品了事。報銷越來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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