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般是事業單位,一般是沒有納稅識別號的,一般是開普通發票。如果該事業單位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話,是不能給其開專用發票的。您可以要求該單位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確認是否是一般納稅人,如果是,可以開具專票的,要求他們提供開票資料即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 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 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不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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