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計稅依據主要有哪些呢附相關政策依據
答: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征收的一種稅。
小編了解到,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七類。
因此,對于資源稅計稅依據,主要是以下兩點: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違約金、優質費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第三條 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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