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與資產重組的區別及賬務處理分析

2018-10-12 09:5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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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與資產重組的區別,您可以很好的區分這兩種嗎?對此,本篇文章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分析了一下,同時關于這兩個還做出了對應的賬務處理。本文都是純干貨內容,相信您看完了就會明白的。

債務重組與資產重組的區別及賬務處理分析

答: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重組是企業常見的資產重組行為,由于情況復雜,企業很難全面把握其涉稅處理,我們依據實際咨詢工作經驗和相關財稅政策整理如下,僅供參考。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先來看看案例:A公司拖欠B公司貨款1000萬元,因無力償還,雙方約定以A公司存貨抵償債務,A公司存貨賬面價值700萬元,市場價值900萬元。

在案例的交換中,A企業和B企業的收益是不同的,對于A企業而言,交換是劃算的,而對于B企業而言,用1000萬債權換得的只是900萬資產,交換本身是虧損的。這種權衡就決定了雙方所得稅的差異。

債務重組與資產重組的區別及賬務處理分析

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債務人做賬如下: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至于資產重組的賬務處理,債務人做賬如下:

借:無形資產一商譽

貸:專項應付款一應付兼并企業款

債務重組與資產重組的區別,您現在是否知道了呢?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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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上述債務重組,分別對AB公司進行賬務處理

    親愛的你好,你的題目呢

  •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有什么區別。

    1、首選按交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本方損益和換入資產的價值: 本方當期損益 = 各個(資產的公允價值 - 賬面價值)之和。 如果對方公允價值更靠譜,用對方的公允價值; 如果雙方都沒有公允價值或者沒有商業實質,用賬面價值,這時候不存在當期損益。 2、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換出資產的總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 +支付的補差凈額(可負數)+開出增值稅發票 - 收入增值稅發票) 金融工具直接按公允價值計量; 換出資產的總價值中扣除金融工具,剩下的錢在各項換入資產中按公允價值分配。(如果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的,就按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債務重組分債權人和債務人,最大區別就是:債權人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而債務人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 債權人:(和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致) 1、處置損益(投資收益)。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致。應收債權的公允價值 - 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 投資受益=應收債權的公允價值 - 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 只是由于“交換”出去的只是應收賬款,對應的科目只是“投資收益”,不像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豐富多彩(資產處置損益、投資收益、計入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等)。 2、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 也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致: 金融資產單獨計量; (應收賬款的公允價值+相關稅費)扣除金融資產后,按各項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分配。 債務人:(和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致,資產處置本身不確認處置損益、存貨不確認收入) 抵債資產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不管是金融資產、非金融資產都以賬面價值計算,如果債轉股,按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這個公允價值,其實和賬面價值是一致的)。 雖然抵債資產不確認處置損益、存貨不確認收入,但是:抵債資產以賬面價值 必然和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不一致,差額分計入投資收益或者其他收益。 計入投資收益的情況:抵債資產只有金融工具 或者 發行權益工具。 計入其他收益的情況:只要抵債資產中含有一項“非金融資產”,就籠統地計入“其他收益”。

  • 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

    ?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 第三條 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三)債務轉換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五)以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 第四條 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第五條 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第六條 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第七條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第八條 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九條 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經法院裁決同意的; (二)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 (三)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第十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公平成交價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一般資產重組和特殊資產重組有什么區別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重組是在企業并購交易發生時,就要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重組。

  • 一般資產重組和特殊資產重組有什么區別

    你好 您好,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重組是在企業并購交易發生時,就要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重組。一般性重組沒有特定條件要求。特殊性重組在過去的規定中稱為免稅重組,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對股權支付部分,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原有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履行。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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