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過的無形資產轉讓如何計稅?
企業注銷時出售舊的固定資產,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無形資產轉讓分錄怎么寫?
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
借:銀行存款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
累計攤銷(已計提的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貸:無形資產(賬面余額)
銀行存款(支付的相關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的相關稅金)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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