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賬款壞賬處理分錄怎么寫?
1.每年年底,按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比例得出金額A元.
借:管理費用 A 貸:壞賬準備 A
注意:A 是代表每年壞賬準備科目的年末余額
2.若年初壞賬準備余額是B,而本年末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比例得出金額A元.則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 A-B 貸:壞賬準備 A-B (若A-B為負數,則把分錄相反來寫)
3.先不管年初壞賬余額,反正本年中間發生已經確認的壞賬C,分錄是:
借:壞賬準備 C 貸:應收賬款 C
4.年初壞賬準備余額是B,本年末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比例=A,本年壞賬是C,則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 C+A-B 貸:壞賬準備 C+A-B
5.若果已經確認并入賬的壞賬,在以后年度收回來了,要先確認債權,收到錢要入賬,即是兩個分錄了: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應付賬款長時間未付做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依據上述文件,對應付賬款何時轉收入沒有規定時限,對確實無法支付或不需支付的應作為收入繳納所得稅,賬務處理請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為了規避風險,建議貴公司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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