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的區別是什么?
應繳國庫款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取得的應上繳國家預算的各種款項,包括以下內容:1、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2、行政性收費收入;3、罰沒收入;4、無主財物變價收入;5、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其中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和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政部關于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有關要求,從2011年起,除教育收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外,其他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此舉意味著從2011年開始,預算外資金成為了歷史,財政管理進入了全面綜合預算管理的新階段。

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賬務處理怎么做?
應繳財政專戶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財政專戶的各款項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財政專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應繳財政專戶的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上繳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應繳入財政專戶但尚未繳納的款項。
應繳國庫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庫的款項(應繳稅費除外)。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國庫的各款項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國庫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計算確定或實際取得應繳國庫的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事業單位處臵資產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處臵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臵資產損溢”科目。
(三)上繳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應繳入國庫但尚未繳納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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