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計入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如何分攤?
計入固定資產的資產必須實際可用,對于尚未完工無法投入使用的資產不得歸入固定資產,需設立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核算,這是會計準則的要求。
所以在安裝的時候要先計入在建工程,然后待安裝好后轉入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中的土地使用權攤銷也不可以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計入到”無形資產“和”長期待銷費用“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新《企業會計準則》附錄也規定,“無形資產”科目用來“核算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成本,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在建工程如何結轉到固定資產?
1,在建工程在完工建成,驗收合格后,轉入固定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如果遇到了跨年的時候,已完工95%以上的工程還應該進行預轉資,等工程全部完工后再進行調整,但不再計提折舊。
3,完工后的當月把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即:實質性建造已經完成或發生在在建工程上的支出很少,這時就可以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也就是:在準則理論上是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即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轉固定資產,在實務上一般是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資料)為準。
4,在建工程是歸集設備能正常使用前所發生的費用,也就是核算企業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發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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