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贊助非公益活動會計分錄怎么寫?
將自產產品用于對外捐贈,在會計處理上市不需要確認收入,而對應的增值稅需要按市場公允價作為計稅基礎,而不是成本價,具體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產產品贊助非公益活動如何做納稅處理?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可抵扣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分為按3%限額抵扣(非金融企業)、按10%限額抵扣及按全額抵扣三項,由于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規先后陸續規定的,對其扣除限額的計算也沒有統一規定,使納稅人在實務操作中遇到困難。
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捐贈支出超過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其賬處理有二種觀點:一是同上作為企業一種應盡的義務,發生時借記"著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二是發生時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如果企業沒有法定盈余公積金,則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如果說企業既沒有法定盈余公積金,也沒有資本公積金,則借記"實收資本"。理由是:這部分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是一種超義務行為,其支出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成果.更確切地說不影響企業損益,在此情況下只能動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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