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營改增后有什么變化?
回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由于目前已經全面營改增,并不存在繳納營業稅的項目,也就不存在“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沒有了“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說。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