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是否包括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若包含,受票方取得該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能否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回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包括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受票方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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