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指增值稅額以外的價外收費)者,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但如果價外費用屬于按規定不征收增值稅的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則該項合計數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此項價外費用應另行開具普通發票。價外費用項目表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準乘以數量),并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用項目表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價外費用項目表樣式,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
目前金稅工程全國聯網,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一經防偽稅控系統開出并且抄報稅后,所開具的發票信息就會上傳到稅務信息平臺上,而獲取價外費用的購貨方通過認證抵扣,雙方發票電子信息進行比對無誤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對于企業雙方而言,應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并確保合同中價外費用的條款、計算方法及數據、發票流、資金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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