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公司準備銷售于2015年5月購買的一座寫字樓,營改增后,這項業務怎么繳納增值稅?
回復:按照《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申報納稅時可扣除已在地稅繳納的稅款;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然后按照11%的稅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同時扣除已在地稅繳納的稅款。
例如: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購入房產1套給B公司,取得含稅收入200萬元,房產購入原價120萬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方法如下:第一步,進入開票頁面,點擊頁面上方“差額”按鈕;第二步,錄入扣除額120萬元;第三步,發票金額欄錄入含稅銷售額200萬元,系統自動計算金額(不含稅)和稅額,填寫在相應欄次(計算過程:稅額=(2000000-1200000)÷(1+5%)×5%=38095.24元;金額(不含稅)=2000000-38095.24=1961904.76元)。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產權證書號(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詳細地址,系統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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