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部分房地產企業“一次拿地、一次開發”,按照項目中當期銷售建筑面積與可供銷售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可以扣除的土地價款,政策規定清晰;但如果房地產企業“一次拿地、分次開發”,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銷售建筑面積如何確定?
回復:房地產企業分次開發的每一期都是作為單獨項目進行核算的,這一操作模式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項目”口徑一致,因而,對“一次拿地、分次開發”的情形,要分為兩步走,第一步,要將一次性支付的土地價款,按照土地面積在不同項目中進行劃分固化;第二步,對單個房地產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價款,按照該項目中當期銷售建筑面積跟與可供銷售建筑面積的占比,進行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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