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保險業包括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貸款、金融經紀業、其他金融業務;以及保險業務。
涉及稅種
金融保險業所涉及的稅種:
(一)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稅率為5%。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金融、保險。
1、金融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
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以上規定的"鎮"是指"建制鎮"
"市區"、"縣城"、"鎮"的范圍均包括郊區,郊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對郊區的鄉鎮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減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稅率征收。
(三)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征收。
(四)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若有房產出租則以租金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五)土地使用稅
(六)土地增值稅。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行為都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都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省地稅局蘇地稅發〔2004〕058號文件精神,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主要采取預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
除普通標準住宅不實行預征外,對其他各類商品房,均應按規定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1、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渡假村、花園別墅,預征率為3%;
2、普通住宅,預征率為1%;
3、既開發建造普通住宅又開發建造其他類型的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從高適用預征率3%;
(七)車船稅
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需繳納車船稅。
(八)印花稅
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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