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簡易計稅方法之進項稅可抵扣嗎?
回復:應視情況而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納稅人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既然有“僅指專用”,就說明對屬于“兼用”允許抵扣項目和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這是因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原則與其它允許抵扣的項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發生上述兼用情況的較多,且比例難以準確區分。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為例:納稅人購進一臺發電設備,既可以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難以準確區分。如果按照對其它項目進項稅額的一般處理原則辦理,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選取了有利于納稅人的如下特殊處理原則:對納稅人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凡發生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該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發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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