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納稅?
回復: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應按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4月1日買入A股票100手,買入價22萬元。4月30日全部賣出,賣出價28萬元。
則甲公司該業務計稅銷售額=28-22=6萬元
應當計提銷項稅額=6/(1+6%)×6%=0.34萬元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