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如何做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既然你選擇了攤銷,就不能再一次性計入損益了,否則要做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對企業開辦費的攤銷,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之間存在的時間性差異,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納稅申報時,應根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開辦費的工資怎樣做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在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對表12的填報說明中提到:
1、第1列第1至5行:分別填報“應付工資”的貸方提取數分配到“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資薪金,合計生成第6行。
4、第7行“實際發放額”:各列分別填報“應付工資”借方發生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同時,對表4的第37行“其他納稅調增項目” 說明:填報除上述調整增加項目以外的其他調增項目
可以看出,不論是非工效掛鉤企業還是工效掛鉤企業,表12中的工資的合計計提數和實發數這兩項都有可能會不一致,而引起不一致的原因也并非僅僅由開辦費的攤銷引起。因此您上面提及的因開辦費的攤銷引起的工資及三項經費的納稅調整除了表12之外,還可以在表4
第37行“其他納稅調增項目”補充調整。
本文講述的是關于開辦費如何做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怎么做的有關問題,相信通過本文你一定有所了解了,開辦費的工資怎樣做納稅調整?若仍有不明白的地方,可與會計學堂網窗口老會計取得聯系,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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