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以土地、房屋用于投資,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回復: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已經廢止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1995〕48號文”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第四、五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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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