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轉讓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繳不繳土地增值稅呢?

2017-07-10 16: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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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租了人家一塊地,租期是比較長,蓋了些房子、車間,現在要把這些建筑物轉讓給別人。這種“只轉讓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繳不繳土地增值稅呢?

問:公司租了人家一塊地,租期是比較長,蓋了些房子、車間,現在要把這些建筑物轉讓給別人。這種“只轉讓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繳不繳土地增值稅呢?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為了……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制定本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開征土地增值稅,……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的敘述,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轉讓)增值開征的一個稅種,土地及其附著物一并轉讓可以包括在內。但如果僅僅轉讓房屋建筑物,而未轉讓土地,是不應屬于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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