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差旅費如何報銷?
將不同幣種的發票分開,按發生時的實時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然后與人民幣發票一樣方式入賬。
外國的發票與國內的發票不一樣,沒有發票章之類的東西,最多有一個簽字,有的連簽字都沒有,一般只要是看的清金額的,內容符合報銷規定的就都可以入帳。

國外出差取得的國外發票如何扣除?
關于企業差旅費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在上述規定中,“支付憑證”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憑證,在國內取得的支付憑證一般是正式發票,而在國外取得的發票,僅從發票本身無法驗證其真實性。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根據這一規定,驗證國外發票的真實性需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但是,在上述政策的具體落實中,是不是每次出差的每張國外差旅費發票都需要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呢?上述規定對此問題已經作出了回答,即只有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或者“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才需要企業提供確認證明。
公司人員出差國外,在國外會有一些費用發生,可是報銷時財務人員很難辯別這些發票的真偽。請問,對外國的發票,應如何判定是否可以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中真實的合法的票據均可以報銷。
實際中一般只要是單位的實際需要,按規定境外出差的,其所花費用取得的境外發票,經單位領導審批,均可以認為是合法的。當稅務機關認為有疑義時,可以要求境外機構確認。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1]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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