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往來款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關聯方往來款是否需要納稅?
一般來說,關聯方資金往來一般分兩種:一種是因為有購銷業務,即關聯方之間因為賣賣行為形成的往來款項、債權債務;另一類是關聯方資金占用,即關聯方之間因為資金拆借業務產生的資金余額。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該文件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
由此看來,關聯方資金占用即使沒有約定資金占用費或利息,也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遠見財稅李志遠:正常購銷行為產生的資金往來不涉及視同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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