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同銷售收入印花稅如何計算?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計征依據是合同金額。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強化對印花稅應稅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下同)的稅源控管,防止稅款流失,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準確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應納稅金額=購銷金額*核定比例*0.03%

無固定合同金額的如何計算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在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于合同中未列明金額的應按上述規定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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