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生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什么不同?

2017-07-04 09: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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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而言,經常存在著“我就是老板,老板就是我”等公私不分的經營理念。

公私不分的經營理念不僅對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利,且從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角度,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實行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生產和生活費用及資產的混用卻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混用處理

1.生產和生活費用混用的處理

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生產和生活共用固定資產的處理

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個體工商戶的費用混用處理

1.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

2.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風險點提示

1.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不予稅前扣除;

2.生產和生活費用不僅混用,而且難以劃分清楚,才分別適用相關的稅務處理;

3.資產混用的處理僅對個體工商戶適用;

4.上述生產和生活費用混用的處理規定僅適用于查賬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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