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講解:當年度未及時取得有效憑證的相關成本、費用涉稅處理

2017-07-03 11: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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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當年度沒有及時取得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日常生產經營中,業務實際發生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在項目發生年度取得有效憑證,在以后年度取得后是否能追補確認相關成本費用?如果可以,又該如何進行相關涉稅處理?

一、當年度未及時取得但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有效憑證的相關成本、費用涉稅處理

(一)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二)條款解析:

如果企業當年度沒有及時取得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只要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憑證,可以在稅前扣除,匯算清繳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案例:

【案例一】某企業2015年發生咨詢費用10萬元,合同約定咨詢費在2015年12月支付。該企業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了咨詢費,但對方未及時提供相關發票,發票是在2016年2月提供的。

【解析】根據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該企業2015年12月份發生的咨詢費,當年雖未取得發票,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年的費用,企業在2015年4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后來在匯算清繳期內也就是2016年5月底前取得該項支出的有效憑證,可以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二、當年度未及時取得但項目發生年度結束后5年內取得有效憑證的相關成本、費用的涉稅處理(不含項目發生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的情形)

(一)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六條  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二)條款解析:

1.當年度未及時取得但業務發生年度結束后取得有效憑證的相關成本、費用,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2.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3.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4.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5.追補確認后的四種主要情形:

(1)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足夠抵扣項目發生年度多交稅款。

(2)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足抵扣項目發生年度多交稅款。

(3)追補確認后加大項目發生年度虧損額。

(4)追補確認后項目發生年度由盈利變為虧損。

(三)案例:

【案例二】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足夠抵扣的情形

某企業2014年發生一筆咨詢費用10萬元,由于未取得有效憑證,匯算清繳時進行了調增處理。調整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交所得稅12.5萬元。企業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筆費用的有效憑證。該企業2015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交企業所得稅5萬元。

【案例三】追補確認后項目發生年度由盈利變為虧損的情形

某企業2014年發生一筆咨詢費用10萬元,由于未取得有效憑證,匯算清繳時進行了調增處理。調整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5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1.25萬元。企業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筆費用的有效憑證。該企業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交企業所得稅10萬元。

【解析】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即2014年計算扣除。追補扣除計算后:

①  2014年由盈利變為虧損,虧損額為-5萬元,可以在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

②  2014年多交企業所得稅1.25萬元,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即2015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

2015年彌補2014年度虧損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35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8.75萬元。由于2014年多交的1.25萬元稅款可以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則抵扣后應交企業所得7.5萬元。

【解析】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即2014年計算扣除。追補扣除計算后,2014年多交稅款2.5萬元,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即2015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則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2.5萬元(5萬元-2.5萬元)。

【案例四】追補確認后加大項目發生年度虧損額的情形

某企業2014年發生一筆咨詢費用10萬元,由于未取得有效憑證,匯算清繳時進行了調增處理。調整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企業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筆費用的有效憑證。該企業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交企業所得稅10萬元。

【解析】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即2014年計算扣除。追補扣除計算后,2014年虧損額為-30萬元,可以在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則2015年彌補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2.5萬元。

【案例五】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足抵扣的情形

某企業2014年發生一筆咨詢費用10萬元,由于未取得有效憑證,匯算清繳時進行了調增處理。調整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交所得稅12.5萬元。企業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筆費用的有效憑證。該企業2015年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8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交企業所得稅2萬元。

【解析】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即2014年計算扣除。追補扣除計算后,2014年多交稅款2.5萬元,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即2015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由于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為2萬元,不足抵扣。則2015年可抵扣2萬元,不足抵扣的0.5萬元,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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