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購買辦公用房一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的不含稅金額2000萬元,增值稅額220萬元,當月已經認證相符,會計上進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6年5月份購房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辦公房屋 2000 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2 萬元
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88萬元
貸:銀行存款 2220萬元
(2)2017 年5 月(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 個月)抵扣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8萬元
貸: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88萬元
涉稅提醒
(1)另外40%什么時候抵扣?
是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 個月,一定要注意不是第13 個月起,記住不要超期,因為從現有文件看沒有提到第13 個月后能否抵扣;
(2)另外40%如何做好記錄?
建議財務人員一定要對購進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情況做好備查賬登記,詳細記錄好另外40%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什么時候開始允許抵扣。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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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