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文件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還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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