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收入涉稅處理
對于出租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如果協議中約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間無需視同銷售,也就是說免租期間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出租房屋,免租期間的房產稅按房產原值減除一定比例(10%-30%)后的余額,按1.2%繳納房產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轉租不動產涉稅處理
以租賃方式取得不動產后再轉租的收入,也需要繳納增值稅。轉租人不應繳納房產稅。轉租收入不需要再繳納房產稅。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納稅人)。除房產稅納稅義務人外的一切人,均不構成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所以,轉租人不應繳納房產稅。轉租收入不需要再繳納房產稅。房屋的租金收入應當是以出租房屋的房產稅納稅義務人即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取得的所有收入為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總局2016年第16號公告)第二條: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各種形式”中包括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不動產。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案例
2016年10月,某公司將一棟樓房對外出租(該樓原值150萬元(含土地),面積2000平方米,年租金120萬元,租期五年租金總額。出租協議約定:2016年10-12月為免租期,租戶需要對所租門面進行裝修。從2017年1月份始正常交租金。租金總額(120*5-30)=570萬元。則2016年10月-12月涉稅情況如下(1)增值稅:免稅。
(2)印花稅:570萬元*0.1%=5700元
(3)房產稅:150萬元*(1-30%)*1.2%*3/12=3150元
(4)企業所得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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