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針對增值額征稅,增值額,指的是從銷售額中扣除當期購進商品與勞務的價值差額后余下的價值量,即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創造的那部分價值。
對增值額征稅,主要存在兩項優點:
第一,對增值額征稅,能夠有效避免重復征稅。
我們以一個基本商品流通為例,甲商品先A到B到C到D,售價分別為100、150、200,如果是按營業稅時,對商品征稅,等于對于100按5%(假設營業稅率為5%)征稅后,對于150又按5%征稅,對于200同樣按5%征稅。而這里面,在對150按5%征稅時,其中的100已經在前一環節按5%征過稅了,而這樣再征,就行成了重復征稅。
而如果是采用增值額征稅法,則第一環節按100*17%征稅,第二環節按增值額征稅=(150-100)*17%,第三環節按增值稅征稅=(200-150)*17%,這樣一來,實質上是僅對總體的200按17%征了稅,而避免了重復征稅。
第二、對增值額征稅,體現了稅收中性原則,減少了稅收對產品價值的扭曲效應。
稅收中性原則認為,征稅應以不干預市場經濟運行,平等對待納稅人為目標。而上例中,對于后續的B、C企業來說,在賺取相同利潤比的時候,所承擔的稅負卻完全不一樣,這種征稅方式明顯違背了平等對待納稅人的目標。
同時,初始的A,僅僅只需按100*5%來繳稅,而后面的B卻需要按150*5%來繳稅,C要按200*5%來征稅,而隨著商品流通環節的增多,附加在同一個商品上的稅也越來越重,從而逐漸扭曲了商品本身真正的價值。
最終阻礙商品流通,而商品的自由流通又是市場經濟運行最重要的環節,這種通過扭曲商品價值,導致阻礙商品流通的征稅模式,毫無疑問,并不利于普遍性的市場與經濟發展。
而對增值額征稅,由于其是以增值額為前提要件,無增值額則不需要征稅,因此,當商品平價流通時,與營業稅那種仍然征稅相比,增值稅卻可以不征稅,這無疑將對商品流通阻礙大大降低,對市場經濟運行干預減少。從而體現稅收中性原則,減少稅收對產品價值的扭曲效應。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