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即非居民納稅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員支付并且不由該雇員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3.境外所得免稅。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即非居民納稅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編者按:即居民納稅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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