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政策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免稅補貼、津貼)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免稅福利),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某些稅務局認為,現在沒有企業提留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生活補助的國家規定,所以關于福利費減免的規定基本沒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第155號)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某些稅務局認為沒有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 個人所得稅規定不能和企業所得稅規定統一而論)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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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