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用的賬務處理要如何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籌建期間開辦費,記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可以在企業正常經營的次月開始不少于3年分攤,也可以在企業正常經營之時,一次性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原材料
貸:現金
貸:銀行存款等
一部分是籌建期的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用等金額較小的費用支出。如果直接將其余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可將其余額直接一次性轉入當期損益。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哪些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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