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紅包營銷活動個稅籌劃方法!

2017-06-28 10:53 來源:網友分享
1392
網絡紅包營銷活動在網絡營銷中還是熱點,對于該活動的個稅稅收籌劃在營改增后該如何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即以財稅〔2011〕50號文件發布《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簡稱“50號文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企業和單位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相關個人所得稅三種征稅與三種不征稅情形予以了明確。對于三種應征稅的情形,依照稅法規定,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同時還就計稅依據作出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現就“50號文件”應引起注意的幾個問題,作如下理解:

一、適用對象。“50號文件”所稱“企業”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注意:與平時理解的企業范圍有很大不同)。上述“企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時,均應按規定劃分個人所得稅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總的劃分標準:一看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是否與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有直接關聯;二看消費者個人獲得的是抽獎機會還是直接獲得的贈品。

(一)明確了凡是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或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甲休閑中心,為鼓勵客戶長期來消費,采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費卡,顧客實際支付850元即可獲得1000元的消費卡;乙休閑中心,采取的則是贈送消費的方式,顧客支付1000元可獲得1200元的消費卡。對于前種情形不征稅,基本沒有爭議,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自主定價已經廣為接受,對降低價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不視為是個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對于后者是否應征收個稅,在稅收征管中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應按“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這兩者情形的本質是相同的,只是體現的價格金額不同,因此“50號文件”明確對這兩種情形均不征收個稅。

(二)必須是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就是必須與當次銷售業務有關聯,給予特定個人的贈品方不征收個稅。

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的同時贈話費(預交話費送手機)則不征稅個稅;但是如果恰逢“電信日”,向沒有辦理業務的路人贈送20元話費卡,則屬于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不特定個人贈送禮品,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三)對于累積消費一定額度的個人發放獎品和反饋禮品的征免劃分。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由此獲得的物品為“獲獎所得”,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個稅;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贈送的物品則為“反饋禮品”,不征收個稅。

兩者看似差不多,都是以“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為條件,但區別在于:前者,消費者個人只是通過購買商品(產品)或接受服務獲得了參加商家舉辦的抽獎活動的資格,能否抽中獎品未定,抽取的獎品價值高低也不同,由于所獲得的物品是活動的獎品,因此要征稅;而后者,消費者個人是在購買商品(產品)或接受服務的同時,所有達到商家規定的條件的消費者都可以均等的獲得物品,實質是一種與折扣、折讓相同的返利行為,因此不征收個稅。

其實,商家在舉辦該類活動時,對個稅問題是可以策劃的。現在有的商家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消費者,設立幾種檔次的獎勵,由消費者通過抽獎獲得獎品,這是是要征收個稅的;如果將活動方式改變一下,商家按照不同的消費額度(積分)還是事先設立幾個檔次的獎勵,額度級次可以適當拉大、獎品價值也相應懸殊大點,但是無需消費者再抽獎,而是按相應的檔次直接給予發放獎品,對于消費者而言更實惠,達到標準的人人都可活動獎品,對商家來說促銷的效果也達到了,但就個稅而言,這種方式的促銷活動所贈送的物品屬于“反饋禮品”,則無需扣繳消費者的個稅了。

(四)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注意的是,這里規定的是“本單位以外的個人” 按“其他所得”征稅,而對本單位員工在這些活動中取得的禮品,則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

三、不依法扣繳個稅將導致的涉稅風險。按照規定,對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的稅款應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對于未依法扣繳個稅的,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會依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的稅款補扣”,另外再視情況依照《稅收征管法》第69條之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以50%至3倍以下的罰款。由于涉及的個稅稅款的納稅人是成千上萬零散的不知名的消費者個人,企業是無法再向消費者個人補扣的,稅務機關更是無法向個人去追繳的,那么為了換回國家財政收入的損失,同時對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懲戒,稅務機關所處以的罰款一般都會在1倍以上,企業為此將面臨很大的涉稅風險。

例如,某次促銷活動,預計獎品費用100萬元,按規定需要扣繳個稅20萬元,而按照我國的消費習俗,如果先足額配置100萬元獎品,在發放獎品時再分別向中獎的眾多消費者收取合計20萬元的個稅,這種方法顯然是不被人接受的也是不現實的,至于企業舉辦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更是不可能向接受禮品的個人去扣繳個稅。但是如果按100萬元配置獎品而不代扣個稅,事后被稅務機關查出,將可能受到20萬元以上的罰款處罰(責成企業向眾多不知名的受禮者追繳已不現實)。那么這次促銷活動的費用就達到了120萬元以上(罰款還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即以財稅〔2011〕50號文件發布《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簡稱“50號文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企業和單位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相關個人所得稅三種征稅與三種不征稅情形予以了明確。對于三種應征稅的情形,依照稅法規定,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同時還就計稅依據作出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現就“50號文件”應引起注意的幾個問題,作如下理解:

一、適用對象。“50號文件”所稱“企業”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注意:與平時理解的企業范圍有很大不同)。上述“企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時,均應按規定劃分個人所得稅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總的劃分標準:一看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是否與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有直接關聯;二看消費者個人獲得的是抽獎機會還是直接獲得的贈品。

(一)明確了凡是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或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甲休閑中心,為鼓勵客戶長期來消費,采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費卡,顧客實際支付850元即可獲得1000元的消費卡;乙休閑中心,采取的則是贈送消費的方式,顧客支付1000元可獲得1200元的消費卡。對于前種情形不征稅,基本沒有爭議,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自主定價已經廣為接受,對降低價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不視為是個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對于后者是否應征收個稅,在稅收征管中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應按“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這兩者情形的本質是相同的,只是體現的價格金額不同,因此“50號文件”明確對這兩種情形均不征收個稅。

(二)必須是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就是必須與當次銷售業務有關聯,給予特定個人的贈品方不征收個稅。

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的同時贈話費(預交話費送手機)則不征稅個稅;但是如果恰逢“電信日”,向沒有辦理業務的路人贈送20元話費卡,則屬于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不特定個人贈送禮品,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三)對于累積消費一定額度的個人發放獎品和反饋禮品的征免劃分。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由此獲得的物品為“獲獎所得”,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個稅;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贈送的物品則為“反饋禮品”,不征收個稅。

兩者看似差不多,都是以“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為條件,但區別在于:前者,消費者個人只是通過購買商品(產品)或接受服務獲得了參加商家舉辦的抽獎活動的資格,能否抽中獎品未定,抽取的獎品價值高低也不同,由于所獲得的物品是活動的獎品,因此要征稅;而后者,消費者個人是在購買商品(產品)或接受服務的同時,所有達到商家規定的條件的消費者都可以均等的獲得物品,實質是一種與折扣、折讓相同的返利行為,因此不征收個稅。

其實,商家在舉辦該類活動時,對個稅問題是可以策劃的。現在有的商家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消費者,設立幾種檔次的獎勵,由消費者通過抽獎獲得獎品,這是是要征收個稅的;如果將活動方式改變一下,商家按照不同的消費額度(積分)還是事先設立幾個檔次的獎勵,額度級次可以適當拉大、獎品價值也相應懸殊大點,但是無需消費者再抽獎,而是按相應的檔次直接給予發放獎品,對于消費者而言更實惠,達到標準的人人都可活動獎品,對商家來說促銷的效果也達到了,但就個稅而言,這種方式的促銷活動所贈送的物品屬于“反饋禮品”,則無需扣繳消費者的個稅了。

(四)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注意的是,這里規定的是“本單位以外的個人” 按“其他所得”征稅,而對本單位員工在這些活動中取得的禮品,則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

三、不依法扣繳個稅將導致的涉稅風險。按照規定,對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的稅款應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對于未依法扣繳個稅的,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會依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的稅款補扣”,另外再視情況依照《稅收征管法》第69條之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以50%至3倍以下的罰款。由于涉及的個稅稅款的納稅人是成千上萬零散的不知名的消費者個人,企業是無法再向消費者個人補扣的,稅務機關更是無法向個人去追繳的,那么為了換回國家財政收入的損失,同時對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懲戒,稅務機關所處以的罰款一般都會在1倍以上,企業為此將面臨很大的涉稅風險。

因此,在配置獎品(獎金)時就應該先考慮個稅問題,在獎品(獎金)費用100萬元的含稅總額內,只能實際配置不含稅的80萬元獎品(獎金),據此在發放(支付)前先按獎品(獎金)費用總額100萬元代扣個稅20萬元,實際發放(支付)獎品(獎金)80萬元,這樣總費用還是100萬元,同時又依法履行了扣繳義務。

由此可見,由于未按扣繳稅款以后的稅后金額配置獎品,而以含稅的金額配置獎品發給了中獎消費者,實際就是連同稅金一起發給了消費者,事后還要承擔罰款,這就意味著是雙倍以上的經濟支出。因此,企業在策劃舉辦需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的各類營銷活動,舉辦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應首先考慮個稅的計算和扣繳問題,及時依法扣繳個稅,方能避免涉稅風險的發生。

四、企業網絡紅包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近幾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微信等網絡工具成了很多企業宣傳的重要陣地,為廣告或其他商業目的,通過網絡隨機向個人派發紅包(包括現金和非現金紅包)的情形很普遍。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通過網絡取得的紅包,應按前述“50號文件”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稅與不征稅。

五、至于網友之間互相搶紅包(個人之間派發現金網絡紅包)如何繳個稅,哎,我說您就省省吧,就別操這份閑心了,這種個人之間的饋贈、娛樂,根本就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范圍,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網紅明星的個稅如何籌劃

    您好,目前網紅是稅務嚴查。籌劃要慎重

  • 網絡發放紅包,怎么取得報銷憑證

    報銷憑證可以在網絡發放紅包的相關系統上獲取,你需要先申請發放紅包,然后通過審核,審核通過之后系統會自動生成報銷憑證。

  • 網紅明星的個稅如何籌劃

    網紅明星的個稅如何籌劃?

  • 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按哪個稅目納稅

    您好,網絡紅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

  • 優惠券活動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關于優惠券活動的稅務籌劃,首先應當確定活動表面上的支出是否可以獲得稅務抵免,例如優惠券活動當中的廣告和宣傳費用是否可以獲得抵免。之后,要認真考慮優惠券活動參與者或者營銷活動受益人的稅收減免政策,例如,有些優惠券活動當中參與者可以獲得稅收減免,而營銷活動又有可能會增加一些營銷費用的抵免,因此,稅務籌劃要注意相關方面的利弊。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