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定價的稅收籌劃在決策中如何進行?

2017-06-28 11: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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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品定價也是稅收籌劃的一部分,所以決策產品價格時,稅負這一塊是必須考量的。

一、價稅平衡點臨界價格的稅收籌劃

該種稅收籌劃方法適用于稅法對于同種產品由于不同價格而規定不同稅率的情況。如按消費稅政策規定,卷煙消費稅采取復合計稅的辦法,即先從量每標準箱(每箱250標準條)征收150元,再從價單對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為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按45%的稅率征收,對每標準條調撥價為50元以下的按30%的稅率征收。因此,卷煙價格的提高,會引起納稅人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的增加,如果價格的增長沒有達到無差別平衡點的臨界價格時,價格的提高,將會減少企業的收益。因此納稅人在商品提價前,應事先計算價稅平衡點的臨界價格。

例:某卷煙廠擬銷售10標準箱卷煙(每標準箱250標準條),將每一標準條的銷售價格從48元提高到58.8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忽略不計),每一標準條成本為2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調價前,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和所得稅稅后凈收益為:

應納消費稅=10×(150+250×48×30%)=37500(元)

稅后凈收益=10×(250×48-20×250-3750)×(1-25%)=24375(元)

而調價后,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和所得稅稅后凈收益為:

應納消費稅=10×(150+250×58.8×45%)=67650(元)

稅后凈收益=10×(250×58.8-5000-6765)×(1-25%)=22012.5(元)

因此可見,每一標準條卷煙的價格雖然提高了10.8元,但企業的稅后凈收益總額卻下降了2362.50元,其原因就是每一標準條卷煙的實際銷售價格低于無差別平衡點的臨界價格63.636元。這一臨界價格可以按如下方式計算得出,假定每標準條的臨界價格為P,有:P-P×45%≥50-50×30%

由此可以解得P為63.636元。

此外,在消費稅稅目中,對于實行從量全額累進計稅的稅目,只要價格的增長幅度超過定額消費稅的增長幅度,價格的提高,就會給企業帶來超額收益。目前,我國消費稅稅目中,實行從量全額累進計稅的只有啤酒稅目,財稅[2001]84號規定,每噸啤酒在出廠價格(不含增值稅,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下同)不超過3000元時,定額稅為220元,超過3000元時,定額稅為250元,因此,在不考慮其他稅金的情況下,每噸啤酒的臨界點計稅價格應為3030元,否則,價格的提高將會增加企業的稅負。

二、企業固定資產銷售價格的籌劃

許多人認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繳納增值稅;固定資產定價越高產生的收益越大。這兩種觀點都是片面的。

例:2005年6月企業欲將一臺用了兩年現已閑置的設備轉讓,設備原值100000元,轉讓價101000元,應納增值稅=[101000/(1+4%)]×4%×50%=1942.31(元),稅后收益為99057.69元,怎樣定價籌劃使該企業收益更高?(為簡化,本例僅考慮增值稅)

方案一:由于該設備的轉讓價超過原值,依前述規定應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1942.31元。如果企業充分利用增值稅稅收優惠條款,將設備定價100000元,由于其未超出設備原值,可以免征增值稅,稅后收益100000元,比原方案多出942.31元。

方案二:如果轉讓價足夠高,也可以不考慮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但其稅后凈收益至少為100000元(當考慮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時,設備定價為100000元時,稅后凈收益最大為100000元),設轉讓價為X,則有:X-X/(1+4%)×4%×50%>100000,X>101960.79元,即該企業設備轉讓價超過101960.79元時,稅后收益才會超過100000元。

固定資產銷售價格籌劃的一般規律:可以計算一個凈收益增減平衡點。設舊固定資產原值為P,銷售價格為X,有X-X÷(1+4%)×2%P,解方程得,X>1.0196P.其含義為:銷售舊固定資產的價格高于原值時,價格必須大于原值的1.0196倍,凈收益才會比以原值價格出售多(此處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否則就不如按原值出售。

三、合理運用稅負轉嫁

所謂稅負轉嫁,就是納稅人不實際負擔所納稅款,而通過提高銷售價格或壓低購進價格的方法,將稅負轉嫁給購買者或供應者的一種經濟現象。稅負轉嫁并不會影響稅收的總體負擔,但會使稅收負擔在不同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對不同的納稅人產生不同的經濟影響。稅負轉嫁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獲得稅收利益的特殊而重要的形式。一般來說,稅負能否轉嫁及轉嫁多少,要看商品需求彈性如何,需求數量對價格變化越是敏感,則通過提高賣價把稅負向前轉嫁就越困難,且向前轉給消費者的少,向后轉給原供應者的多;反之,需求數量對價格變化不敏感或無彈性,則稅負越有可能向前轉嫁,且向前轉給消費者的多,向后轉給原供應者的少。

四、合理降價,用足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目標,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的稅收鼓勵和照顧性措施。稅收優惠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就是稅率式減免,比如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除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對于新辦的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最優籌劃不應只顧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更應考慮如何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除根據市場條件確定企業產品的價格以外,還應考慮稅收的調節作用,掌握企業定價決策中稅收籌劃的技巧和方法,合理確定企業產品的價格,使企業獲得更大的收益。

四、產品售價分離運費及其稅務籌劃

1、產品售價分離運費及其稅務籌劃思路

一般納稅人的銷售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為了簡化管理和核算,通常采取含運費的到貨價進行結算,運費通常視為價外收入,需繳增值稅。如果企業將產品售價分離運費,降低產品售價,減少銷項稅,將運費收入變為符合稅法規定不需交增值稅的代墊運費,則可實現降低稅負,增加利潤的目的。

2、產品售價分離運費的效益狀況

在“到貨價”的結算方式下,運費計入銷售價格,同時又按運費的93%計入銷售費用,抵扣運費的7%進項稅,而包含在產品售價中的運費則需按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率(一般為17%)計算銷項稅,銷項稅率比進項稅率高10個百分點。如果采用產品售價分離運費的方式結算,運費作為代墊運費進行往來核算,不作為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收入下降,銷項稅下降,運費不作銷售費用列支,不需繳銷項稅。若運費占運費分離前產品售價的比重越大,采用后者結算方式的效益越明顯。下面簡單對比一下兩種方式下的效益狀況:

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甲產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年銷售甲產品1000萬箱,甲產品本身的不含稅售價為100元/箱,委托承運商運輸至購買方B公司指定收貨地點的運費單價為5元/箱。

假設方案一為運費分離前,A公司含運費的甲產品不含稅售價為104.27元/箱(100+5/1.17);

方案二為運費分離后,A公司甲產品的不含稅售價為100元/箱,5元運費由A公司代B公司向運輸商先行墊付,然后再向B公司收取,運輸公司向B公司直接開具運發票費。

兩方案的稅負差異見下表1。

從表1對比數據可知,方案二節稅322萬元,其中主要是增值稅節稅,其它稅費也有所節約,所得稅因利潤增加而增加108萬,合計節稅占運費分離前銷售額的0.31%。

不過,2011年11月國家在上海地區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交通運輸業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稅率為11%,且該項政策有可能將在全國逐步實施。該方案實施后,對產品售價分離運費將減少部份效益,詳見表2的對比分析:

從表2對比數據可知,方案二節約134萬,比實施營業稅轉型前減少了188萬收益,占運費分離前銷售額的0.39%。雖然收益下降,但比運費分離前,仍會產生一定效益,只有當交通運輸業的增值稅率為17%時,方案一與方案二的增值稅費成本才會相同,才有可能不會產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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