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針對增值稅發票開具管理要求,北京市國稅局提示廣大納稅人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上述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第二,購買方為自然人以外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條件的,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等四項信息;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購買方在索取增值稅發票時,不需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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