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9月,稅務機關在對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固定資產賬上只有房屋和辦公家具,但管理費用中卻列支了很多交通費。經詢問得知,該企業因為車輛限購,購買車輛的指標遲遲不能獲得,所有公務活動用私車解決,公司采取實報實銷的方式,承擔車輛的相關費用,公司賬上就發生了很多交通費用。
案例分析:
個人所得稅方面,該公司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車輛的所有支出,沒有視同個人補貼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該企業私車公用,由于沒有任何合同或協議證明其真實性和合理性,所有費用只能被認定為“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被查企業得知相關規定后作了納稅調整。
操作建議
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性,其中的涉稅風險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企業采取正確的做法。
一、個人所得稅
企業使用員工車輛,支付費用的方式不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也不同。
1.不簽訂租賃合同,費用實報實銷。這種方式就是案例采取的方式,企業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工資薪金”稅目計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簽訂租賃合同,向員工支付租賃費。這種方式下,員工收到租賃費用,應到稅務機關就租賃行為代開發票,按照“有形動產租賃”稅目繳納增值稅后,方能到企業報銷相關運營費用。有了合同和繳稅憑證,租賃行為才能被認定具有真實性。此時,企業支出的交通運營費用才能被認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同時,企業向員工支付的租賃費用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租賃”稅目,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第十條第八項明確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扣除。所以,“有關”和“無關”的認定就很重要。針對上述案例,如果企業和員工有車輛租賃協議,而且協議里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這樣,這些費用就可以認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當這些支出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后,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印花稅
企業和員工簽訂的車輛租賃協議,屬于印花稅規定的應稅憑證,要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